菏泽市地方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4月19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召集人;
(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研究:
(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和变更;
(三)法规草案起草、审议中的重大争议问题;
(四)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召开联席会议时,由召集人主持会议。召集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
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六条 召开联席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第七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法规草案审议中的重大争议的协调情况及形成的意见应当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