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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旅游促进条例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菏泽市旅游促进条例》已于2022824日经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于20229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1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927

 

 

 

 

 

 

 

菏泽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2824日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0229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的政策扶持、产业发展、宣传推广、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营造绿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自然资源、人文历史、风俗民情等特色,打造牡丹文化旅游核心区,建设鲁苏豫皖四省交界休闲度假目的地、水浒文化旅游目的地国家黄河文化旅游带重要节点城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体育、统计、林业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宣传推广、游客招徕和品牌创建奖励、旅游人才培养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加大精品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推动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基础设施等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旅游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力度,提升旅游人才服务保障水平。

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加强旅游学科建设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旅游经营者进行产学研合作,发展现代旅游职业教育,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开展旅游创新创业培训。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扶持旅游业恢复和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弘扬牡丹文化,开发牡丹旅游项目和产品,举办世界牡丹大会和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牡丹主题景区,健全服务设施,丰富消费业态,提升牡丹主题景区品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文旅企业、非遗传承人等开发文创、食品、生活用品等牡丹旅游商品,延长牡丹旅游产业链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牡丹元素融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牡丹主题街区,营造牡丹城市氛围。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创新黄河文化传承和利用,推动黄河国家文化公园(菏泽段)建设,打造黄河文化旅游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黄河滩区迁建文化,支持黄河主题博物馆、纪念馆、民俗馆等展览展示场所建设,支持利用黄河故道、黄河老村台开发旅游项目和产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依托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等发展特色生态旅游。

第十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完善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丰富红色文化旅游内容。

鼓励和支持利用冀鲁豫边区革命纪念馆、鲁西南战役指挥部旧址纪念馆、曹县红三村抗日联防遗址、苏鲁豫边区革命根据地旧址等发展红色旅游。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景区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研学活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非遗旅游景区、非遗旅游街区等。

鼓励和支持在旅游景区融入商羊舞、佛汉拳、曹州面人、曹县木雕、定陶皮影、莺歌柳书、山东古筝乐、菏泽弦索乐、鲁西南织锦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开发非遗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利用水浒文化资源,支持建设水浒文化旅游项目,丰富完善水浒文化旅游产品,加强区域合作,打造“水浒故里”名片。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行政区域内的祖源文化、古国文化等人文资源发展旅游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挖掘菏泽传统餐饮文化,传承和弘扬餐饮老字号,促进菏泽美食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单县羊肉汤、曹县烧牛肉、成武酱菜等独具地方特色的曹州名吃制作技艺,创新开发牡丹宴、水浒宴、黄河宴等餐饮项目和产品,推广菏泽美食。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休闲街区、城镇公园、休闲广场、体育公园、滨水空间、慢行系统、城市绿道、旅游综合体等城市休闲项目建设,打造主客共享生活空间,发展城市休闲游。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经济,合理利用城市夜间景观、滨水空间、商业设施、剧院剧场、休闲街区等载体,丰富夜间消费业态和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

鼓励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延长开放时间,鼓励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延长营业时间。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振兴融合对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挖掘农村自然资源、现代农业和特色民俗风情,引导设计、开发、推广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乡村旅游示范点,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信网络、绿化、给排水、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发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发展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业态。

鼓励支持乡村居民返乡人员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旅游。鼓励支持旅游企业或者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改造和经营民宿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范围。

二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教育、工业、商务、体育、中医药、环保等融合发展,培育研学旅游、工业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体育旅游、康养旅游、生态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扩大优质旅游产品供给。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全市旅游资源和产品,开发红色旅游、研学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自驾旅游、摄影主题旅游、美食主题旅游等系列精品旅游线路。

第二十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鲁南经济圈、淮海经济区等周边区域的旅游合作,建立区域旅游协作机制,开发重点合作区域的旅游市场,打造区域旅游品牌,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合作协议制定区域旅游联票、给予相关城市的居民门票减免等旅游优惠政策。

第二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中国牡丹之都”旅游整体形象品牌,统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旅游宣传推广,利用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平台,宣传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产品。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围绕本市旅游整体形象,推介本市旅游资源、旅游线路、特色旅游产品。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新兴媒体优势,创新旅游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

第二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查询、门票预约、线上导览、语音讲解、消费警示、投诉救援等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宣传、查询、预订、支付、评价等在线服务。

第二十  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停车场、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循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接受旅游投诉,并及时转交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本条例自202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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