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今天是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事项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事项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20151028菏泽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事项跟踪督办工作,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跟踪督办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其它需要跟踪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跟踪督办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 集体行权、重在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跟踪督办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公文形式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或者研究处理。

第五条  跟踪督办实行“销号办结制”,将督办事项逐一拉出清单,建立台帐,逐项跟踪督办,办结方可销号,确保监督事项落实到位。

  第六条  跟踪督办实行督办小组负责制。督办小组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任及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组成,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督办组组长,对跟踪督办负领导责任,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综合性的跟踪督办事项和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委室的,由常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组织督办,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参与。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交办通知后的十日内,制定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交办后十五日内制定出督办方案,实施跟踪督办,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  跟踪督办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视察检查、专题调研、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等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督办的情况,特别是跟踪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由常委会办公室发文通报。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及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理或者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

   (二)消极执行或者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

  (三)不接受或者配合督办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执行处理情况的;

 (五)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理或者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约谈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案;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可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失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复议意见,陈述理由,常委会应当认真复审,作出决定,给予回复。但在市人大常委会没有变更或者撤销之前,应当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 【 下一篇

相关信息
·关于征求《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王磊为市委党校主体班授课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主办: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任何意见和建议请 联系电话:0530-5310439 邮箱:hzsrd2008@163.com
推荐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网站备案序列号:鲁ICP备110199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