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今天是  
 
对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命权有关问题的释疑
 
 

 

对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命权有关问题的释疑

 

我国选拔任用地方国家机关干部的机制,是党委选拔推荐,人大依法任命,通过人大的法定任命程序,把党委的意图变成国家意志。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片面性,他们认为,只有和党委保持绝对一致,原封不动地贯彻党委的人事安排方案,才算实现了党委意图。

之所以说这样理解是片面的,是因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的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通过《条例》这一条可以看出,对于提出的人事安排方案,尽管已经通过多次民主检验,有关党委仍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声音,对于不同的意见,如果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有关党委要诚然接受,并负责任地做出处置安排。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几率是很小的,但不能因为出现的几率不大,就片面地去接受、去执行,这不利于优秀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于笔者的观点,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反驳,如果不原封不动地贯彻党委的方案,在人事安排上给党委提意见,是不是对党委工作的监督,可法律规定,人大对党委的工作是没有监督职责的。

对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是错误的。首先应正确理解“党委意图”的真正涵义。“党委意图”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讲就是党委某一次的人事安排方案,广义上讲即是选拔出党委信任、德才兼备、群众拥护的好干部。人大理解“党委意图”,应从广义上着眼,通过对推荐的候选人或拟任命人员的充分了解和酝酿讨论,确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推荐的候选人或拟任命人员没有异议时,人大则应认真贯彻党委提出的人事安排方案;如果酝酿审议中有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同意见,又通过调查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任命,人大则应负责任地向党委如实汇报,进一步听取有关党委对选举和任命工作的处置意见。也就是说,选拔出真正的好干部才是党委最终的人事安排意图。至于把人大向党委汇报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人事安排的不同意见,看成是人大对党委进行监督,也是不正确的。首先人大行使选举权和任命权,是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在依法执行党委的工作任务,即使有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对有关党委的人事安排方案有不同意见,也是党委人事选拔任用工作的自我完善,不应看作是人大对党委工作的监督;再者,人大及其常委会发现有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不同意见,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党委进行汇报,进一步听取党委的处置意见,而不是像行使监督权那样,由人大作出处置建议,在工作中,人大一直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党委牢牢把握着人事安排的主导权。(鄄城县人大:刘率东)

 
 

上一篇 】 【 下一篇

相关信息
·王磊为市委党校主体班授课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主办: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任何意见和建议请 联系电话:0530-5310439 邮箱:hzsrd2008@163.com
推荐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网站备案序列号:鲁ICP备110199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