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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012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落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和规范全市检察建议工作,落实《中共菏泽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深入推进法治菏泽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实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查核实,做到程序规范、论证严密,建议内容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三、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四、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五、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醒、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

六、对所涉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七、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人民检察院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人民检察院催办而拒不回复和整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就该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并可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八、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的检察建议,可以启动监督程序。

九、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可以采取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以及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接受检察监督。    

十、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上,人民检察院应通过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向人大代表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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