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菏泽市人大
机关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2018年收支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三、2018年收入预算表
四、2018年支出预算表
五、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
六、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七、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八、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表
九、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2018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市人大部门预算包括:市人大机关预算。
点击浏览该文件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为149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490.9万元。
2018年支出预算为1490.9万元,其中:按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934.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80.80万元;按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838.27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当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1490.9 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490.9万元。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490.9万元。
(三)预算增加说明,2018年预算总额1490.9万元,比2017年增加323.13万元。增加项目如下:
1.人员支出比上年增加214.22万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增加167.61万元,社会保障缴费增加46.61万元(养老保险增加33.53万元,医疗保险增加12.57万元,失业保险增加0.51万元。)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上年增加12.50万元。其中在职人员公用经费增加6万元,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增加0.15万元,小汽车燃修费增加3万元,工会经费增加3.35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比上年增加46.41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加46.41万元。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2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20万元。
(二) 三公经费增加说明
三公经费2018年预算16.2万元,比2017年增加3万元。增拨一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维护费随之增加3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菏泽市人大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37.2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共有车辆5辆;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五)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 年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无财政拨款投资发展类项
目,不涉及绩效目标设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省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教育收费、社会公益机构接受的公益捐赠收入,以及幼儿园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xx单位开展xx活动取得的xx收入……等。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xx单位开展xx活动取得的xx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